一試驗方法:
2.01將網篩固定在離燃燒器頂端的上方38.1mm處,網篩每25.4mm有20個孔眼,鋼絲直徑為
0.43mm;
2.02點燃燃燒器,同時對電池燃燒情況進行觀察,一直到電池爆炸或電池燒毀為止;并對燃燒過程進行計時;
二、設備的技術性能:
3.01型號: WH-86
3.02燃燒器: 本生燈,管口內徑為0.375英寸(9.5mm)長約100mm
3.03火焰施加時間:0~999.9秒±0.1秒
3.04火焰續燃時間:0~999.9秒±0.1秒
3.05火焰高度: 10~75±2mm
3.06試驗棒直徑: 1/4英寸(6.35mm)× 14英寸(355.6mm)
3.07測試罩寬度: 12英寸(305mm)X深14英寸(355mm),八邊形
3.08測試罩高度: 24英寸(610mm)
3.09點火裝置: 自動點火
3.10控制方式: 試驗過程全自動控制
3.11燃燒氣體要求:高純度液化石油氣體(配1瓶)
三、配防爆箱:
5.1.材質:SUS #304 1.0mm厚
5.2.觀察窗:鋼化玻璃150X150mm
5.3.箱體尺寸:700X700X1000mm
5.4.內壁填充玻璃棉
UL1642:2005 (4th Edition) 鋰電池安全標準
1.1 這些要求包括一次(不可重復充電)和二次(可重復充電)鋰電池。
這些電池包括金屬Li或Li合金,或Li離子,以及單芯、兩個或兩個以上多芯串/并聯結構的電池組。
1.2 這些要求包括技師可更換的和用戶可更換的應用。
1.3 這些要求目的是降低鋰電池在用于產品時著火或爆炸的危險。這些電池能否接受并依賴于他們能否滿足所應用的完整產品應符合的要求。
1.4 這些要求也傾向于降低用戶更換的Li電池因著火或爆炸而對人身造成的危害。
1.5 這些要求覆蓋含Li量≤5g的技師更換型鋰電池,對于含Li大于5g的鋰電池,即使能滿足本規定,仍需進一步測試和檢查以確定是否能夠應用。
1.6 這些要求覆蓋含金屬鋰≤4g而每個電芯含金屬鋰≤1g的用戶更換型鋰電池。電池含金屬鋰量>4g或每個電芯金屬鋰量>1g需要求做進一步測試和驗證以確定能否實際應用。
1.7 本要求不包括食入鋰電池及其組成物造成的有毒危害,也不包括當電池被切開時對人造成的傷害情況。
1.8 產品的某些特征、特性或零部件、材料或整個系統與本標準要求的有所不同時,只要包含著火、電擊、對人可能造成傷害的應采用適當的附加零部件和終端產品要求進行評估,以保證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2. 概述
2.1 測量總論
2.1.1如果一個測量值后面括號里有另一個值時,第二個值可能僅是大概值,*個值是要求的數值。
2.2 術語
"Lithium battery(ies)"和"batter(ies)"均包含用戶可更換的和技師可更換的鋰電池。
3. 總論
3.1 本標準對一些術語的定義
3.2 Battery-(1)單芯或(2)一組電芯串/并聯。
3.3 Battery,Primary-僅能放電一次而不能可重復充電的。
3.4 Battery,Secondary-能夠放電和充電許多次的電池。
3.5 Battery,technician-replaceable-電池用到終端產品中,電池的服務和更換僅能由專業培訓的技師來進行服務和維修的。
3.6 Battery,User-replaceable-電池所用到的產品中,用戶可以自行更換的電池。
3.7 Cell-單個含有正、負極的電化學電芯。
3.8 Charged, fully-按制造商標稱的電容量,電池已被*充滿儲存于電池中。
3.9 Component, current-limity任何零件在不正常條件下所采用的限流措施,限制電流的零件包括電阻、保險絲或熱切斷部件。
3.10 Current, Abnormal charged對一次性電芯或電池按錯誤的條件充電。
3.11 Discharged, Forced將電池同外部電源串聯強制性放電,目的使電池zui終成反極性狀態。
3.12 Discharged, Fully當連接一個100Ω電阻而且短路電流減小至小于1mA,電池閉環回路電壓低于0.2V即認為電池*放電。
3.13 Discharged, HALF-電池標放容量的一半已經從一個滿電池中放出的情況。
3.14 Explosion-當電芯或電池零件被強制性打開并且電芯或電池殼體被撕開或劈成兩半或更多片的情形。
3.15 Material, Toxic-在sax工業材料危險性能參考手冊中標稱的有毒工業產品。
3.16 Temperature-大約23℃(73°F)
3.17 Venting-電池或電芯的電解液以液態、滴狀或蒸汽從所設計的閥或密封機構中泄漏。
結構/組成
4. 總論
4.1 殼體
鋰電池殼體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足以抵抗所濫加的壓力,而不致引起著火。用戶可替換的鋰電池應有足夠的強度而不致于傷到人。
4.2 電解質
4.2.1用戶可更換的電池不應含有壓力蒸氣或噴出傷害眼睛的有毒蒸氣和液體,或電池殼體在正常實驗室條件下23℃受沖擊時漏出的有毒液體應小于5ml。
4.3 使用
4.3.1鋰電池應當在使用時采取措施避免不正常的充電電流,測試的電池有一個可接受的充電電流Ic(見18.1),在不正常條件下,應當在終端產品中采用保護措施:
a.兩個阻塞型零件,比如二極管
b.一個阻塞型零件和一個限流型零件,比如電阻或保險絲,限流器件應當限制充電電流至1/3值(非正常充電測試值)。
例外1:終端產品應用時電池電路中不要求充電保護的,該種場合電池不會經受充電電流。例外2:電池已測試不會產生爆炸危險。
例外3:可充電電池僅要求一個限流部件,而不是一個阻塞型部件。
性 能
5. 總論
5.1 技師更換型電池
5.1.1技師更換型鋰電池應當按10-19節要求測試,其中11B節(強制放電試驗)僅適用于電芯用于電池組的場合,對多電芯安裝,見5.3.1,按10節短路試驗要求,不應當發生起火或爆炸,以及14A節沖擊試驗,15節微振試驗,18B節熱循環試驗或18C節高度摸擬試驗不應當發生起火或爆炸。另外在進行短路試驗時,電芯或電池殼體溫度不應超過150℃(302°F)。
在11A節不正常充電測試,12節壓縮測試,13節沖擊測試,或18A加熱測試時會發生起火或爆炸的電芯或電池應當嚴格受限制而不能用于可能會引起火造成爆炸的環境。電芯和電池經受14A的沖擊試驗,15節的振動試驗,18B熱循環試驗以及18C的高度摸擬試驗,對這些測試電池泄漏應符合表5.1損失標準:表5.1 漏液或泄漏質量損失標準
電芯或電池的質量zui大質量損失
不超過1g 0.5% 1~5g 0.2% >5g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