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于明確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驗收有關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存量采礦用地概念及類型、項目立項前后地類及面積認定、驗收程序及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分工、項目信息填報及結果運用等,提出了明確規定和要求。
《通知》出臺基于怎樣的背景?地方開展驗收的主要內容和程序是什么?工作中有哪些需要重點把握的事項?對此,自然資源部相關司局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出臺背景——
細化落實采礦用地保障新政
據介紹,2022年11月,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做好采礦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202號,以下簡稱“202號文”),在原有用地政策基礎上,創新性提出建立采礦項目新增用地與復墾修復存量采礦用地相掛鉤機制,允許復墾修復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繼續使用。202號文的出臺,對于完善采礦用地保障渠道、激勵采礦企業和地方開展礦山生態修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為落實202號文關于規范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驗收工作的要求,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企業和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基礎上,自然資源部生態修復司會同有關司局研究制定《通知》,對存量采礦用地概念及類型、項目立項前后地類及面積認定、驗收程序及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分工、項目信息填報及結果運用等,提出了明確規定和要求。
這次印發《通知》,是對采礦用地保障新政策的細化落實,是探索構建礦山生態修復市場化機制的深化實踐。其核心目的是明晰復墾修復驗收的操作路徑,有效銜接騰退建設用地和新增耕地的指標入庫、流轉使用等工作,進一步發揮政策合力、釋放政策紅利,充分調動采礦企業和地方節約用地、復墾修復的主動性。
界定范圍——
分類制定復墾修復實施要求
該負責人介紹,《通知》對202號文規定的存量采礦用地適用范圍做了具體界定:一是義務人滅失的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簡稱“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系依據全國歷史遺留礦山核查成果認定的、義務人已滅失且未治理的廢棄采礦用地;二是存在義務人的已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采礦用地,簡稱“企業存量采礦用地”,系依據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認定的、已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企業存量采礦用地。
為分類明確上述兩種情形涉及的復墾修復項目實施要求,《通知》強調,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復墾修復應當按照“誰實施、誰負責”原則,依據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等,科學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并強化項目過程管理;企業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應當按照“邊開采、邊治理”原則,依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明確階段性工作安排和目標任務,并嚴格規范實施。
驗收核實——
聚焦三項內容把好三個環節
關于驗收核實內容,主要包括3個方面。一是審查項目合法合規性。重點對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復墾修復后的土地是否符合相關規劃及管控要求、納入驗收范圍的土地是否地類清晰、權屬無爭議等。二是核實復墾修復前存量采礦用地情況。對于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依據歷史遺留礦山核查成果認定的義務人已滅失且未治理圖斑,并套合項目立項時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認定實施前項目范圍內地類及面積;對于企業存量采礦用地,通過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認定采礦用地的范圍、地類及面積。三是核定復墾修復后地類、面積和質量。根據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或通過日常變更機制并經國家核查認定的結果,核定項目竣工后實施范圍內的地類和面積。復墾為新增耕地及其他農用地的要符合相關認定標準和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等。此外,《通知》強調要加強驗收后土地跟蹤管理,要求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為規范使用騰退指標提供保障。
關于驗收程序,總體要求是市縣初驗、省級終驗。涉及新增耕地擬用于占補平衡的,須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同步開展補充耕地驗收。驗收程序主要包括3個環節:一是驗收申請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復墾修復項目,由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項目實施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企業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項目,由采礦企業或項目實施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二是初驗由市縣共同組織。市縣開展初驗前,應先開展地類認定工作,根據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或經國家核查認定的日常變更結果出具初驗意見。初驗合格的,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終驗。三是終驗由省級組織。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市縣提交的驗收材料開展終驗,并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檢查,形成終驗意見。
信息填報——
實現全流程可追溯管理
為保障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全流程、可追溯管理,更好與全國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國土調查云等系統銜接,目前,相關司局正在研究建設和完善全國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驗收信息系統、全國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等,屆時將組織開展專門培訓。
那么,如何開展信息填報工作?該負責人表示,全國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驗收信息系統信息填報工作主要有3個時點:一是提交驗收申請前,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實施單位應在項目批準后3個月內在系統中填報基本信息,企業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實施單位應在項目驗收申請前填報基本信息。二是復墾修復竣工后,實施單位應在系統中提交項目驗收申請表。三是復墾修復驗收時,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系統中填寫項目初驗、終驗等信息并認真審核。
在與相關管理信息系統銜接方面,《通知》明確,一是涉及騰退建設用地指標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終驗合格后,納入全國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統一管理;二是涉及耕地占補平衡的,自立項階段起,同步納入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管理。
重點要求——
強化組織實施和監管責任
《通知》要求,地方要加強對驗收后土地的監督管理,尤其是對于運用日常變更機制舉證認定地類方式驗收的項目,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跟蹤核實項目區在當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中的地類變化情況,涉及農用地面積減少的,應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使用騰退指標。
《通知》強調,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統籌,結合實際完善制度,細化管理要求,推動建立統一、公開的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騰退指標庫和交易平臺。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強化組織實施和全過程監管。有關支撐單位要充分發揮技術優勢,在科技創新、標準研制、動態監測等方面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下一步,部相關司局將加強對地方的指導和培訓,認真聽取地方意見反饋,跟蹤評估采礦用地及相關政策執行效果,適時調整更新政策規定,全力做好自然資源要素保障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為促進綠色高質量發展作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