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近日印發《西安鄉村振興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旨在加快西安市涉農普惠金融服務體系建設,撬動引導更多社會資本投向“三農”領域。
筆者獲悉,西安鄉村振興產業投資基金將主要投向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糧食和蔬菜基地建設、區域特色產業、現代種養業、現代種業、農產品加工和食品制造業、農產品流通商貿業、鄉村休閑旅游業、鄉村新型服務業、智慧農業(數字鄉村)、生態循環農業等產業及相關一、二、三產業融合項目。
鄉村振興基金總規模50億元,采用有限合伙制組織形式。基金分期募集設立,首期基金由西安農投集團整合西安市產業扶貧(農業)投資基金資產和市場化募集形成,后期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募集設立。鄉村振興基金要充分發揮國有出資杠桿作用,不斷加強社會資金募集,推動鄉村振興產業發展。
西安鄉村振興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國和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有關精神,加快我市涉農普惠金融服務體系建設,撬動引導更多社會資本投向“三農”領域,進一步規范西安鄉村振興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鄉村振興基金)運作管理,提升基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村振興基金遵循“政府引導、農投主體、市場運作、科學管理、防范風險”原則,突出市場化、專業化特點。基金以政府政策為引領,由西安農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農投集團)負責統籌管理,專業化團隊按照市場化方式運營、科學管理,保證基金良性循環運轉,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可持續滾動投入,撬動引導社會資本投入“三農”領域,做大我市產業規模。
第三條鄉村振興基金主要投向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糧食和蔬菜基地建設、區域特色產業、現代種養業、現代種業、農產品加工和食品制造業、農產品流通商貿業、鄉村休閑旅游業、鄉村新型服務業、智慧農業(數字鄉村)、生態循環農業等產業及相關一二三產業融合項目。
第四條鄉村振興基金總規模50億元,采用有限合伙制組織形式。基金分期募集設立,首期基金由西安農投集團整合西安市產業扶貧(農業)投資基金資產和市場化募集形成,后期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募集設立。鄉村振興基金要充分發揮國有出資杠桿作用,不斷加強社會資金募集,推動鄉村振興產業發展。
第五條鄉村振興基金存續期7年,其中投資期5年,回收期2年。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延長存續期。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構與職責
第六條西安農投集團統籌管理鄉村振興基金,負責制定基金管理辦法、市場化績效考核評價機制和審定基金投資運作相關制度等工作。
第七條基金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決定基金的設立、分配、清算,托管人及管理人的聘用等事項。
第八條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基金投資決策事宜,主要由各合伙人及基金管理機構推薦人員組成,西安農投集團按照市場化方式組建;投資決策委員會設觀察員席位,可根據項目類型邀請市級主管部門、第三方機構委派觀察員列席,對投資決策過程進行監督。
第九條西安農投鄉村振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按照專業化、市場化要求持續強化團隊建設,負責基金的日常運作管理等工作。主要職責為:擬定基金投資運作相關制度;組織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以市場化方式征集項目;對項目進行篩選、立項、盡職調查并擬定投資方案;匯報項目盡職調查情況及項目投資方案;實施投資方案;對已投項目進行投后管理;提出項目退出方案并執行。
第三章 基金運作和管理
第十條鄉村振興基金通過投資子基金和直接股權投資等方式投資。設立專項子基金,服務我市鄉村振興領域重點項目或承擔特定職能(含種業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等);與社會資本、行業龍頭、產業資本等共同設立市場化子基金,圍繞鄉村振興相關產業進行投資。子基金對西安市區域的投資金額原則上不低于鄉村振興基金的實繳出資額。
第十一條鄉村振興基金投資時,對支持脫貧地區特色產業發展的相關項目適度傾斜。建立聯農帶農激勵機制,在項目退出時,根據項目帶動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農民增收、區域共同富裕等成效,以國有出資收益部分向項目方進行相應讓利。
第十二條對單一專項子基金的投資金額不超過鄉村振興基金總規模的30%;對單一市場化子基金的投資金額不超過鄉村振興基金總規模的20%,且不超過市場化子基金總規模的50%;對單一直接股權投資項目的投資金額不超過鄉村振興基金總規模的30%,且不能成為單一大股東(產業并購項目除外)。省、市政府安排確定的重大產業項目,按照政府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鄉村振興基金按照以下程序投資運作:
(一)項目征集。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并發布項目征集指南,面向市場公開征集項目。
(二)盡職調查。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對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必要時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財務、法務等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提出投資建議。
(三)專家評審。基金管理公司邀請行業專家、投資專家等對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
(四)投資決策。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對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研究,作出投資決策,形成投資決議。
(五)投資實施。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投資決議完成投資談判、協議簽署、投資款支付等工作。
(六)投后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健全的投后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做好項目投后管理工作,并為企業提供綜合性增值服務。
(七)投資退出。被投子基金存續期滿或存續期內達到預期目標時,按照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的約定,采用股權或份額回購、轉讓及基金清算等方式退出。直接股權投資項目,通過股權轉讓、股份減持、股權回購、兼并收購、上市及掛牌、資產清算處置等方式退出。
第十四條鄉村振興基金管理費按年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支付。在引入社會資本前,基金投資期內,管理費按基金實際投資額的1%/年標準收取;基金退出期內,管理費按基金在管項目投資本金的1%/年標準收取。引入社會資本后,基金管理費由基金出資人按照市場化方式確定。
第四章 基金退出與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鄉村振興基金應不斷完善退出機制,在被投資項目協議或章程中明確約定退出期限、退出條件和退出方式,并按約定及時退出。基金存續期滿退出后,市級財政出資資金及所得收益由市級財政部門全額回收。
第十六條鄉村振興基金收益按照“即退即分”“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向各合伙人進行分配,具體分配方案由基金合伙人會議確定。國有出資以保本安全退出、滾動投入、做大產業規模為導向,所得收益可適度向社會資本讓利,激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我市鄉村振興領域。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各級基金應選擇具有托管資質且具有基金托管經驗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按照托管協議,負責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出具資金托管報告。
第十八條各級基金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嚴格遵守基金行業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要求,切實做好風險管控工作,防范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九條鄉村振興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六章 監督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鄉村振興基金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日常管理運行自覺接受財政和審計監督。西安農投集團負責對鄉村振興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七章 容錯糾錯與責任追究機制
第二十一條建立基金管理容錯糾錯和責任追究機制,鼓勵探索創新,寬容失誤偏差。對于在基金管理、投資、運作過程中,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規定及工作程序,沒有謀取個人私利且已履職盡責,卻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造成損失的行為,督促相關人員及時整改和糾偏,不對基金管理各相關方作負面評價;對于工作失誤,應分析原因、切實整改并酌情處理,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對于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西安農投集團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產業扶貧(農業)投資基金設立方案〉的通知》(市政辦函〔2018〕61號)及相關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