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上海重要講話精神,支持臨港新片區發展,2020年5月,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印發《關于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高質量發展環境管理的若干意見》(滬環規[2020]3號),7月1日正式實施,具體提出了11項支持政策。
文件實施以來,環評審批效能顯著提升,區域環境質量持續穩中向好,改革試點示范引領成效顯著。2023年以來,臨港新片區根據發展實際提出新的政策需求,為繼續發揮臨港新片區改革引領作用和試點先行效應,加大對重點產業專項支持,持續提升環境管理制度效能,以高水平保護服務臨港新片區高質量發展,在本市和臨港新片區既有環評改革政策基礎上,對滬環規[2020]3號文進行全面修訂。
二、修訂過程
《關于深化環評制度改革 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文件修訂工作自2023年6月啟動,市生態環境局在開展上一輪改革實施成效評估和政策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修訂文件。文件完成修訂過程中,邀請本市環評領域專家專題論證,并多次征求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技術評估單位、環評編制單位以及局內相關處室意見,在市生態環境局上進行了為期1個月的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累計收到6條意見,其中采納4條,部分采納1條,不予采納1條。
三、主要內容
文件從優化區域環境管理、支持重點行業發展、提升項目環評效能、強化綜合服務、鼓勵先試先行5個方面,提出11條支持政策。其中,首創政策6條,新增政策3條,深化原有政策1條,延續原有政策1條。
(一)實施范圍
《若干意見》的實施范圍擴大至臨港新片區產城融合區(約431平方公里)。
(二)具體措施
1.優化區域準入管控
一是優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機制。本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更新工作由市生態環境局統一實施,為支持臨港新片區國土空間規劃落地和產業發展,在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環境質量不下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不突破的前提下,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調整更新的市級事權下放給新片區管委會。二是推行環境影響評價納入區域評估。結合詳規編制,產業園區外符合條件的成片區域可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經區域評估的片區可參照本市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園區,片區內建設項目環評管理可分類實施環評形式簡化、告知承諾、共享區域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等優化簡化措施。生態環境管控要求通過土地出讓公告告知企業。具體適用情形包括含研發、工業用地或在工業、危險品倉儲、重大交通設施周邊新增居住、教育、醫療等功能的產業園區外成片區域等。本條措施將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聯動政策實施范圍擴大至園區外,強化區域環評與規劃編制的程序銜接,將生態環境管控要求體現在規劃階段,并通過土地出讓公告告知企業,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二)專項支持重點行業發展
一是支持重點行業配套化工項目準入。為臨港新片區“6+2”重點產業配套的化工項目,若不涉及化學反應或僅涉及微量化學反應,可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組織會商,經認定可參照非化工項目管理后進入規劃產業園區實施。二是支持生物醫藥專用原料生產。擴大非化工園區準入生物醫藥配套的化學原料藥行業類型,此次修訂增加“采用合成生物學技術及工藝制造的合成有機化學原料藥(包括中間體和藥物分子)”,把將“小核酸藥物”改為“小核酸藥物原料藥”。三是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將部分環境影響小的集成電路相關行業調出重點行業名錄;參照重大項目總量統籌制度,建立集成電路相關企業專項產業總量統籌機制;在上一年度區域環境空氣質量達標的前提下,集成電路制造項目(不含封裝)使用天然氣作為燃料部分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納入建設項目新增總量的削減替代實施范圍。
(三)提升項目環評效能
一是拓展建設項目環評優化簡化范圍。優化環評豁免行業名錄,其中增加1個項目類型(自來水生產技術改造),減少2個項目類型(城鎮生活垃圾轉運站、核動力廠/反應堆等),調整2個項目類型(輸變電工程、城市道路豁免條件),調整后28類建設項目實行豁免環評管理,不再辦理環評手續。優化重點行業名錄,其中減少5個行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半導體材料、原糖生產、屠宰、酒類制造),調整4個行業和工藝(電子化工材料制造、醫藥制造業、計算機制造、
電子器件制造、電子元件及電子專用材料制造、噴漆工藝),調整后重點行業名錄以外的建設項目環評可享受環評形式簡化、告知承諾等改革措施。
二是探索開展項目環評備案制。在支持新城建設環評改革文件基礎上,增加了化學藥品制劑制造,專業實驗室、研發(試驗)基地等2個備案項目類型。符合目錄清單的持證企業,其不增加主要污染物、不新增用地且編制環評報告表的改擴建項目,可進行環評報告表備案。
三是簡化主要污染物總量管理。單項新增主要污染物0.5噸/年(含0.5噸/年)以下的項目實施總量來源說明豁免,新增總量統籌削減替代來源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單項新增0.5噸/年~1噸/年(含1噸/年)且納入排污許可持證管理的項目,可在環評階段容缺審批總量削減替代來源說明,由建設單位在項目投產前提交,并落實削減替代減排措施。
四是延續原有政策繼續簡化項目公參程序。報告書編制階段合并開展一次征求意見公式,報告書(表)審批階段合并開展一次審批公示,公示時間最多可減少15個工作日。
(四)鼓勵綠色低碳領域先試先行
鼓勵園區、企業等不同層面開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試點。推進浦東新區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在臨港新片區落地落實,支持臨港新片區開展低碳、零碳工廠、園區或社區試點示范工作,試點開展適應氣候變化工作。
(五)強化綜合服務
一是壓減環評和排污許可變更單審批時限。報告書、報告表審批時間分別不超過10個工作日和5個工作日(不含公示、聽證、技術評估時間),排污許可證變更單審批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不含現場核查和技術評估時間)。二是實行涉生態環境行政事項綜合審批。建設單位可按照自愿原則申請環評審批、排污許可證、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等多個事項的綜合審批,實現多項行政許可事項“一表申請、一口受理、一次評估、一次辦結”。三是強化生態環境綜合監管。守牢環境質量底線,完善區域現代化生態環境智慧監測體系;強化環評文件和排污許可證質量管理;依托綜合執法隊伍,統籌強化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和固定污染源智慧化監管,提高非現場監管比例,提高監管效能。
四、實施日期
本意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自施行之日起,《關于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區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高質量發展環境管理的若干意見》(滬環規[2020]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