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佛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3年12月29日通過的《佛山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24年3月29日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佛山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2023年12月29日佛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24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合理利用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工業固體廢物,包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工業危險廢物。工業危險廢物是指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
第三條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應當堅持源頭減量、分類管理、綜合利用、合理處置、全程監管、降低危害和污染擔責。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應當與相關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工作的協作,通過區域會商、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等方式,加強區域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開展轄區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和隱患排查機制。
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工業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設施設備的區域布局,鼓勵社會力量依法投資、建設和運營工業固體廢物處置設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政府投資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加強對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工業固體廢物處置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工業固體廢物信息化管理系統,推進工業固體廢物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完善工業固體廢物交易、公眾查詢等服務,提高數據共享、數據決策、數據監管、數據服務能力。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積極推動物聯網等新型信息化技術,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管服務工作中的應用。
第八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臺進行登記,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資料;屬于工業危險廢物的,應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申報。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根據經營范圍和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需要,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購買服務、專項培訓、提供示范文本等方式,為前款責任人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提供指導和幫助;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佛山市市場主體服務條例》的規定,為有關責任人提供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服務保障。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參與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相關工作,為所在行業提供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相關信息咨詢、宣傳培訓、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加強本行業自律、規范會員經營行為,協助政府部門開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有關政策解讀、人才培訓等工作。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將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工業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經營范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排污許可、運輸證照和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等主體資格信息,以及工業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要求的工藝技術方案、污染防治措施、處理方式等技術能力信息,通過合理方式集中統一公開,方便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查詢。
第十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委托他人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以及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將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第十一條工業集聚區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人應當協助有關主管部門,督促工業集聚區內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做好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鼓勵工業集聚區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在工業集聚區的出入口、內部道路等地段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為視頻監控設備與監管平臺聯網提供技術對接標準。
工業集聚區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應當對工業聚集區范圍內發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土地或者場地的出租人應當定期檢查出租場地,對可能存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為,及時報告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企業轉型升級,促進行業集聚化、規模化、規范化發展;支持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企業,采用先進、成熟的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并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措施。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工業固體廢物減量和綜合利用工作納入生產經營管理計劃,采用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和材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的種類、數量,提高工業固體廢物的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對環境的危害;鼓勵其依法自行利用、處置或交由綜合利用企業處理工業固體廢物。
第十四條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沒有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標準或者技術規范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環境風險影響分析,根據分析結果在相關產物中標注有害成分。
市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本市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實際,鼓勵行業協會、企業依法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支持行業協會、企業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環境風險,依法探索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將特定的工業固體廢物交由另一工業固體廢物利用單位進行綜合利用的制度,規范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指南,完善工業固體廢物去向及綜合利用全過程環境監管。具體實施細則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企業利用工業固體廢物作為產品或者生產替代原料的,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質量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符合相關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
(三)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定期對綜合利用產品進行采樣監測,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焚燒廠協同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優先保障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不得影響生活垃圾焚燒爐污染物排放達標;
(三)不得影響焚燒爐正常運行;
(四)只能焚燒處置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按照相關規定主動開展工業危險廢物鑒別。
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之前,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標準,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排污許可管理等要求開展危險廢物鑒別。
鑒別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排污許可管理等日常環境監管依據。在鑒別完成前,前款規定的工業固體廢物不得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
第十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工業危險廢物收集管理機制,統籌規劃布局合理、規范安全、交售方便的工業危險廢物收集網絡,加強對工業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的監督管理;可以根據產生工業危險廢物單位的生產工藝、物耗、能耗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的方法對產生工業危險廢物單位申報的工業危險廢物種類和數量進行核定。
工業危險廢物收集單位應當符合前款工業危險廢物收集網絡的布設要求,依法對收集貯存設施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并配備
氣體報警裝置、火災報警裝置和靜電接地裝置等安全設施。
工業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在收集廢鉛蓄電池、廢礦物油等工業危險廢物的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范環境風險。
第二十條工業危險廢物的綜合利用,除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還應當開展危險特性監測,未消除危險特性的仍按工業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工業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物的危險特性開展抽樣檢測,抽樣檢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列入工業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一)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中產生工業危險廢物的;
(二)從事工業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
(三)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工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事件的;
(四)工業危險廢物年產量在十噸及以上的單位,核定的工業危險廢物種類、數量與產生工業危險廢物單位申報的危險廢物種類、數量明顯不符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列入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每年更新并依法向社會公開工業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并在名錄確定之日起十日內,為列入名錄的企業提供與監管平臺聯網所需的建設標準和技術對接標準。
工業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單位應當采用智能監控設備對工業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進行全過程監控,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市工業危險廢物產生種類、數量等特點,編制本市工業危險廢物重點關注清單并制定治理方案,加強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群眾監督舉報制度,完善舉報獎勵等級劃分、辦理流程和舉報人信息保護等工作要求。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受理情況、處理結果等及時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的,根據舉報線索價值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予以獎勵;匿名舉報的,經查實也應給予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十四條生態環境、公安、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實現信息及時、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執法合力。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調聯動;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申報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前款規定涉及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工業危險廢物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委托他人收集、貯存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委托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八條工業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安裝智能監控設備并進行全過程監控的;
(二)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平臺聯網的;
(三)未保證設備正常運行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