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智能傳感器產業專項扶持計劃實施細則》的通知
深工信規〔2024〕7號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深圳市關于推動智能傳感器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推動本市智能傳感器產業快速集聚,支持智能傳感器企業發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智能傳感器產業專項扶持計劃實施細則》,現予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3日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智能傳感器產業專項扶持計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深圳市關于推動智能傳感器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推動本市智能傳感器產業快速集聚,支持智能傳感器企業發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智能傳感器專項扶持計劃中一次性工程費補貼項目、國家資助配套支持項目、標準體系認證補貼項目和應用企業與研發企業聯合攻關獎勵項目的申報、資助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扶持計劃財政資金的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科學管理原則,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現場考查、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加強監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扶持項目內容、申報條件和資助標準
第四條 智能傳感器產業專項扶持計劃下設四個扶持方向:
(一)一次性工程費補貼項目:對在深圳智能傳感MEMS中試線開放平臺等我市公共服務平臺開展新產品研發活動所產生的一次性工程費予以支持。
(二)國家資助配套支持項目:對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智能傳感器領域相關扶持的項目予以配套支持。
(三)標準體系認證補貼項目:支持智能傳感器相關企業開展包括但不限于AEC-Q100(IC)、101(分立器件)、102(光電分立器件)、103(傳感器)、104(多芯片組件)、200(被動組件)可靠度標準、ISO/TS 16949、ISO26262體系的培訓與認證。
(四)應用企業與研發企業聯合攻關獎勵項目:鼓勵傳感器應用企業結合自身需要,聯合研發企業,共同研發智能傳感器產品(含芯片、模組等)。
第五條 申報單位及項目應符合以下基礎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深圳市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開展實際經營活動的獨立法人企業、協會、研究機構等機構;
(二)項目的實施地需在深圳市內;
(三)不存在就同一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內容相同的項目向市有關部門進行多頭申報的情形;
(四)申報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六條 各扶持方向專項申報條件:
(一)一次性工程費補貼項目
申報單位需在我市深圳智能傳感MEMS芯片中試驗證開放平臺等我市公共服務平臺開展新產品研發活動、已經結案并形成相關支出。
(二)國家資助配套支持項目
1.中央財政資金市級到賬時間為申報指南發布前的三個年度內。
2.申報單位承擔的國家專項需屬于智能傳感器領域。
(三)標準體系認證補貼項目
1.申報單位于申報指南發布前三年內已經通過包括但不限于ISO/TS 16949、ISO26262體系的培訓與認證或其傳感器產品(包括傳感芯片、模組)已經通過AEC-Q100(IC)、101(分立器件)、102(光電分立器件)、103(傳感器)、104(多芯片組件)、200(被動組件)等可靠度標準認證。
2.申報單位上一自然年內公司智能傳感器領域的營收規模達1000萬元以上或智能傳感器業務占公司總營收比重達30%以上。
(四)應用企業與研發企業聯合攻關獎勵項目
1.該項目采用聯合申報方式開展,申報單位在項目申報時應獲得其他合作方許可。
2.項目所涉及的智能傳感器產品(含芯片、模組等)應由申報單位和其聯合申報方共同研發,在深圳市內完成設計或生產。
3.申報單位或其聯合申報方擁有相關產品自主知識產權。
4.申報單位與其聯合申報方應為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關系,其中一方應為項目產品的應用方,且雙方之間在單一自然年內針對項目所涉及產品的實際采購額(或銷售額)應大于4000萬元(以銷售方回款金額為準,不含稅)。
5.企業就同一品類的智能傳感器產品(含芯片、模組等)每年僅能參與一個聯合體申報,同一企業就不同智能傳感器產品(含芯片、模組等)(被測量量/工作原理不同均算不同品類)每年可分別參與多個聯合體申報。
第七條 各扶持計劃資助標準如下:
(一)一次性工程費補貼項目
資助標準:對于企業在相應平臺開展研發活動所產生的一次性工程費的30%予以補貼,單個項目最高100萬元。單家企業每年度最多可針對兩款產品的一次性工程費申請補貼。
(二)國家資助配套支持項目
資助標準:對中央資金1:1予以配套支持,國家與市級總資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
(三)標準體系認證補貼項目
資助標準:按照培訓和認證費實際發生額的50%給予補貼,最多補貼兩年,補貼金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四)應用企業與研發企業聯合攻關獎勵項目
資助標準:按照項目所涉及產品單一自然年的采購額(或銷售額)10%予以一次性獎勵,獎勵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
第三章 申報和審核程序
第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本實施細則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材料、辦理流程等事項。申報單位應當按照申報指南要求,通過指定的申報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并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礎申報材料(含電子證照)
1.通過申報系統打印的《深圳市智能傳感器產業專項扶持計劃申請書》紙質文件原件;
2.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已關聯電子證照的,無需提交);
3.單位上年度有關納稅材料;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5.深圳信用網(https://www.szcredit.org.cn)查詢下載的信用報告。
(二)專項申報材料
所有專項申報材料需在申報系統上傳電子版,并在提供書面材料時提供復印件,具體各扶持方向所需專項材料如下:
1.一次性工程費補貼項目:與公共服務平臺合作的有關材料,如合作協議、服務合同、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等。
2.國家資助配套支持項目:申報單位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簽訂的項目合同、國家撥付資金到賬的銀行回單等有關材料。
3.標準體系認證補貼項目:認證通過的有關材料;認證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的有關材料。
4.應用企業與研發企業聯合攻關獎勵項目:申報單位及聯合體參與產品開發的有關材料,如合作協議、費用支出清單等;單款芯片或模組雙方單一自然年采購額超過4000萬元的有關材料,如雙方的采購合同,發票、銀行回款單等。
第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初審。對形式初審合格的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批次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開展專家評審、專項審計,并組織開展現場考察。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通過專家評審、專項審計和現場考察的項目,就合規性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綜合審議后,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擬定資助方案,并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企業或個人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實名書面提出異議、投訴或舉報,并提供證據材料。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產業政策扶持項目異議、投訴及舉報處置管理辦法》處理。公示期滿無異議、投訴或舉報的,或者相關異議、投訴或舉報不成立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資助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下達資助計劃,按有關規定辦理資助項目資助資金的撥付手續。
第十二條 受資助單位在專項資金撥付前出現不符合申報條件、經營異常、破產等情況,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撥付憑證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以取消或者暫不撥付資金。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部門預算編制階段編報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專項經費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加強對項目資金的跟蹤監控和后期管理并開展績效自評,受資助單位在資金下達文件下發后1年內,若企業出現生產經營的重大變動事項,需及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現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督促企業整改,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未按要求整改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有權追回資助資金及孳息,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如實申報,并自覺接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企業在申報過程中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資助資金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追回全部資助資金及孳息,并與國庫對賬。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在資金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9日。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辦公室 2024年4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