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發布了《內河船舶檢驗規則(2024)》(以下簡稱“《檢驗規則》”),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起草背景
內河船舶檢驗相關規則自實施以來,有效規范了內河船舶檢驗制度性要求,推動內河船舶的建造與營運檢驗工作有序開展。為進一步完善內河船舶檢驗制度,推動內河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結合業界反饋意見和新需求的評估分析,進行內河船舶檢驗規則修訂工作,出臺《檢驗規則》。
檢驗規則框架
《檢驗規則》適用于船長5m及以上的我國內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庫)以及河海交界區內相當A級航區水域航行的中國籍內河船舶,包括新船和現有船舶,共3篇12章,涵蓋檢驗類型、檢驗范圍、檢驗項目、檢驗方法、證書格式等內河船舶檢驗適用的檢驗要求。
總體修訂情況
總體上看,《檢驗規則》融合了《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內河小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6)》《河船法定建造檢驗技術規程(2011)》《河船法定營運檢驗技術規程(2011)》等船舶技術法規中法定檢驗制度相關內容,實現了內河船舶檢驗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主要特點如下:
(一)將檢驗要求獨立成冊
根據《船舶技術法規體系框架(2020)》要求,將《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內河小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6)》拆分為技術規則和檢驗規則,將檢驗與發證有關要求轉化為《檢驗規則》,《檢驗規則》以內河船舶相關法規中的檢驗項目為基礎制定本規則的檢驗項目要求,整體編排根據檢驗種類分為建造檢驗和各類定期檢驗等進行章節編寫。
(二)對內河小型船舶檢驗制度進行優化
結合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開展的小型船舶檢驗及其監督管理優化試點工作的經驗,《檢驗規則》將有效可行的試點經驗進行檢驗制度固化,主要體現在:對3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檢驗提出優化要求,增加遠程檢驗規定,新增小型內河船舶型式檢驗要求等。
(三)明確細化設計、修造、運營等各方責任
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內河船舶檢驗涉及的責任主體,明確船舶檢驗機構、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船舶設計單位、船舶建造和維修單位、船舶檢修監測服務機構的責任要求。
(四)新增遠程檢驗的規定
隨著4G/5G通信技術、數字化技術在船舶檢驗領域的廣泛應用,部分檢驗允許采用遠程檢驗替代驗船師登船檢驗。本規則對遠程檢驗實施的條件、過程和程序提出要求,同時要求船舶檢驗機構應將電子文件進行適當保存,并對遠程檢驗的復核提出要求。
主要修訂內容
(一)第1篇 總則。
調整適用范圍,不適用于軍用船艇、體育運動船艇、公務船漁船和游艇;明確內河船舶相關技術規則具體指向的船舶技術規則;明確產品檢驗及化學品船、液化氣船、天然氣燃料動力船和木質船的檢驗依據;明確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和經同意的具體內涵;新增小型普通船舶、氣墊船、空氣動力船和能效重大改建等定義。
(二)第2篇 船長大于等于20m的船舶。
第1章 通則
明確本篇不適用于木質船舶;將可采用遠程檢驗的情形限定為下列三種:(1)變更船名、船籍港,(2)船舶法定證書展期,(3)更換同型設備,并給出遠程檢驗要求。
第2章 檢驗和證書
將能效重大改建列入到建造檢驗范圍;納入小于300總噸干貨船(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 除外)、垃圾回收船檢驗制度優化內容;新增浮船塢的檢驗間隔期要求;將年度檢驗和中間檢驗的檢驗窗口期由1個月調整為周年日前后三個月內進行;對在有冰封期水系營運船舶的船底外部檢查做出特殊規定;明確經檢驗合格后,船舶可取得相關證書及有效期。
第3章 建造檢驗
船舶的建造檢驗程序包括檢驗申請、圖紙審查、開工前檢查、現場檢驗和證書簽發等,其中將圖紙資料審查作為建造建造檢驗的一個環節;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或能效重大改建前,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向船舶檢驗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申請時,應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增加船舶檢驗機構可拒絕受理圖紙審查的條件;將焊接工藝、技術條件及其它重要工藝的認可、開工條件檢查和開工會議等要求納入到開工前檢查;納入船體裝配及焊接要求;納入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天然氣燃料動力船建造檢驗中的附加事項要求;調整船舶建造檢驗完成所需配備的各種文件資料。
第4章 年度檢驗
刪除了應變部署表的張貼要求;增加對機動救生艇的艇機作起動和運轉試驗;船舶載重線增加了水尺檢驗要求;納入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天然氣燃料動力船年度檢驗中的附加事項要求;明確規定船舶如有修理改裝等情況,必要時,應進行傾斜試驗、系泊和航行試驗。
第6章 換證檢驗
增加換證檢驗前準備要求;刪除對空艙進行水壓試驗的要求;刪除對經油水分離器處理后的排放水進行取樣化驗的要求;刪除對經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處理后的水質進行取樣化驗的要求;水下檢驗要求進行相應調整。
第8章 臨時檢驗
納入變更船舶檢驗機構的更具體的檢驗要求;增加證書展期的檢驗要求,檢驗范圍按照年度檢驗范圍進行。
附錄
附錄1-1 內河船舶法定證書及填寫說明中刪除證書中有關“船舶所有人”的記載信息,其他證書和有關填寫說明中也作相應修訂,刪除證書中有關“京杭運河型船舶航行證書、川江及三峽庫區船舶航行證書”的內容,對證書中船名和船籍港的填寫說明進行了修訂,增加“船舶能效”記錄欄;增加船舶建造檢驗和營運檢驗申請表的格式;附錄1-4 送審圖紙目錄進行調整;增加附錄1-6 鍋爐檢驗,附錄1-7 船舶強度衡準及設備蝕耗極限,附錄1-8 船體及設備修理要求。
(三)第3篇 船長大于等于5m且小于20m的船舶。
第1章 總則
明確本篇的適用范圍;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除應符合本篇的規定外,與貨物相關的結構、設備、附件、裝置和材料等方面的檢驗尚應符合本規則第1 篇的相關規定;增加遠程檢驗要求。
第2章 檢驗和證書
新增小型普通船舶優化檢驗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普通船舶,可免于第一次換證檢驗期內的年度檢驗和船底外部檢查(不包括結合換證檢驗進行的);調整檢驗間隔期,并納入木質船舶檢驗間隔期;明確船舶經檢驗合格后,可取得相關證書及其填寫說明。
第3章 建造檢驗
與大于等于20m的船舶規定類似,增加檢驗申請、圖紙審查、開工前檢查的要求;在現場檢驗項目中增加船體裝配與焊接的要求,另外在檢驗項目中,新增水陸兩棲船、全墊升氣囊浮體氣墊船、空氣動力船、帆船等船型的檢驗要求;增加內河小型船舶型式檢驗要求。
第4章 定期檢驗
新增水陸兩棲船、帆船、空氣動力船等船型的檢驗要求;增加載客船舶浮力體和穩性的檢查內容。
附錄
新增附錄2-1 內河小型船舶法定證書及填寫說明;附錄2-2 送審圖紙目錄:將《內河小型船舶檢驗技術規則》中的送審圖紙目錄納入,在送審圖紙目錄開頭增加了相關原則要求,即“每艘船的情況不盡相同,應根據船舶的適用情況提交相應的圖紙資料,必要時,船舶檢驗機構可要求增加送審圖紙資料的范圍;增加高速船、全墊升氣囊浮體氣墊船送審圖紙目錄;新增附錄2-3 內河小型船舶型式檢驗證書及填寫說明。
供稿 | 李新柱
原標題:《內河船舶檢驗規則(2024)》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