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要求,通過結構性減稅降費政策支持科技創新和制造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于2023年9月3日出臺了《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
政策主要內容
(一)享受主體
先進制造業企業。
(二)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先進制造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
(三)享受條件
1.先進制造業企業是指高新技術企業(含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中的制造業一般納稅人,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先進制造業企業具體名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確定。
(1)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企業,應在2024年內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企業從事制造業業務相應發生的銷售額合計占全部銷售額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銷售額及制造業產品銷售額均不含增值稅。制造業行業屬性判定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制造業”門類(C類)。
(2)對于企業委托外部進行生產加工,本身不從事產品的生產加工,相關銷售額不計入制造業產品銷售額;受托企業滿足本通知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受托企業的加工費可計入從事制造業業務相應發生銷售額。
(3)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http://www.innocom.gov.cn/)進入申報模塊據實填寫相應內容,完成填寫后進行保存,然后下載申報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在系統上傳并提交。企業一次申報且審核通過后按規定時限享受政策。
3.先進制造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4.先進制造業企業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5.先進制造業企業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6.先進制造業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7.先進制造業企業同時符合多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可以擇優選擇適用,但在同一期間不得疊加適用。
8.分支機構申請享受政策,由總公司一并填報相關信息。在總公司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所屬行業為制造業的情況下:
(1)對于增值稅匯總納稅企業,由總公司匯總計算分支機構銷售額及比重,分支機構不單獨享受政策,總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確定總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2)對于非增值稅匯總納稅,且分支機構所屬行業為制造業的企業,總公司和分支機構分別計算銷售額及比重,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分別確定總公司和分支機構能否享受政策。
9.企業發生更名、整體遷移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的,應根據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相關要求向所在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報告相關情況并辦理手續,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完成相關信息變更后再申請享受政策,同時向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確定企業發生變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繼續享受政策的條件。完成整體遷移的企業,在遷入地重新申報享受政策。
10.申報企業按照“自愿申報、真實發生、相關材料留存備查”原則,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承諾如出現失信行為,接受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名單內企業加強日常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企業存在以虛假信息獲得減免稅資格,稅務部門應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對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業名單并推送同級稅務部門,名單內企業自不符合政策條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四)2024年名單申請時間
1.對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中,且當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仍有效的企業,于2024年6月30日起暫停享受政策。擬繼續申請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請,截止時間為2025年4月10日。
2.新申請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企業,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請,截止時間為2025年4月10日。
(五)2024年政策享受時限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2.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內到期,且未在2024年內取得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內到期,并在2024年內取得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4.2024年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名單制定流程
(一)企業提交申請。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請材料。
(二)部門聯合審核。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下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對企業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和名單推薦。
其中: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企業是否從事制造業行業、科技部門對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以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為準)、稅務部門對企業銷售數據及是否為一般納稅人等情況進行復核。
(三)確定享受名單。經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進行聯合審核通過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審核通過后的名單提交省級稅務部門。省級稅務部門在核心征管系統錄入名單信息后,企業可自行申報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申報享受流程
企業在進入先進制造業增值稅加計抵減企業名單的當期,即可自行申報享受加計抵減稅收優惠。因每年名單發布可能存在追溯享受的情況,納稅人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當期,對于前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舉例:A公司為2024年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于2024年9月進入2024年度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該企業政策享受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在2024年9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時,A公司可對2024年1月至2024年8月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在2024年9月一次性計提享受。
根據納稅人當期應納增值稅額的不同,總體可分三種享受情況:
情況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A企業2023年2月份銷項稅額150萬元,進項稅額100萬元(均符合加計抵減條件,加計抵減比例為5%,下同),進項稅額轉出20萬元(對應的進項稅前期已經加計抵減),無加計抵減期初余額。
當月抵減前應納增值稅額=150-(100-20)=70(萬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0+100*5%-20*5%=0+5-1=4(萬元);
加計抵減以后的應納稅額=70-4=66(萬元)。
情況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A企業2023年5月實現銷項稅額100萬元,進項稅額150萬元,無進項轉出額與加計抵減期初余額。
當月抵減前應納增值稅額=100-150=-50(萬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0+150*5%-0=7.5(萬元)。因抵減前沒有應納稅額,故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情況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A企業2023年8月實現銷項稅額150萬元,進項稅額120萬元,期初留抵稅額23萬元,加計抵減期初余額5萬元。
當月抵減前應納增值稅額=150-120-23=7(萬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5+120*5%-0=11(萬元);
抵減以后的應納稅額=7-7=0。
加計抵減額期末余額=11-7=4萬元,結轉下期抵減。
政策熱點問答
【問題1】納稅人享受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是否要向稅務部門提交聲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符合規定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不同于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均采取清單管理,清單由工信部門牽頭制定。清單內的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系統會彈出相關提示,引導納稅人申報享受對應的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無需再提交相關聲明。
【問題2】由于不再符合政策條件而退出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清單的企業,前期符合政策條件時已計提但尚未抵減完畢結余的加計抵減額應當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不再符合政策條件時,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可以繼續抵減。
【問題3】享受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注銷時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注銷,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問題4】企業A屬于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被合并至企業B,企業A辦理了注銷手續,其結余的加計抵減額能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55號)的有關規定,結轉至企業B繼續抵減?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55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上述規定是考慮到留抵稅額是納稅人負擔的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抵扣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但加計抵減額是根據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的,用于抵減應納稅額的額度,不屬于進項稅額,而是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才能享受的優惠,不能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因此,企業A結余的加計抵減額不能結轉至企業B繼續抵減。
【問題5】企業A屬于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重組后分立為企業A和企業B,請問企業A結余的加計抵減額能否結轉或部分結轉至企業B抵減?
答:企業A結余的加計抵減額,應由企業A繼續抵減,不能結轉或部分結轉至分立后新成立的企業B抵減。如果企業B符合加計抵減政策規定,應按照本企業可抵扣進項稅額自行計提加計抵減額。
【問題6】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均自2023年1月起執行,清單發布后,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是否需要逐月調整申報表,并退還前期已繳納稅款?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號)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企業,“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納稅人應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當期將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一并計提,不再調整以前的申報表。
【問題7】適用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的企業,以前稅款所屬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應該如何進行申報?
答:43號公告等文件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企業,“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納稅人申報時,應將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2列“本期發生額”中。
【問題8】適用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的企業在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2023年1月1日后勾選抵扣,其對應的進項稅額能否計提加計抵減額?
答:可以。納稅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之間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可按規定計提加計抵減額,但不包括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并抵扣的異常扣稅憑證,已作進項稅額轉出,又于2023年1月1日以后解除異常并轉入的進項稅額。
【問題9】企業A已經開始享受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后期又被工信部門列入工業母機加計抵減政策企業清單,是否可以選擇停止享受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而申請享受工業母機加計抵減政策?工業母機加計抵減政策加計15%,如企業A前期已按先進制造業的5%計提加計抵減額,能否對差額部分進行補充計提?
答:納稅人同時符合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的,可以擇優選擇適用,但在同一期間不得疊加適用。企業A先適用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后期可選擇停止享受該政策,改為選擇工業母機加計抵減政策,前期未計提的差額部分可以一次性補充計提。
【問題10】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
答:不可以。只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問題11】適用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企業既有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也有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其簡易計稅方法對應的應納稅額能否抵減加計抵減額?
答:加計抵減額只可以抵減一般計稅方法對應的應納稅額。簡易計稅方法對應的應納稅額,不可以抵減加計抵減額。
【問題12】適用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的企業A同時還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條件,能否同時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17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工業母機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25號)等文件(以下簡稱43號公告等文件)規定,納稅人同時符合多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可以擇優選擇適用,但在同一期間不得疊加適用。43號公告等文件僅明確不能疊加適用多項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可以同時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問題13】先進制造業企業A為農產品深加工企業,能否同時享受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和農產品加計抵扣政策?
答:43號公告規定,先進制造業企業同時符合多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可以擇優選擇適用,但在同一期間不得疊加適用。43號公告中僅明確不能疊加適用多項加計抵減政策。農產品加計抵扣政策是指企業從事農產品深加工業務,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可加計一個百分點,按照10%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不屬于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可以同時享受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和農產品加計抵扣政策。
【問題14】企業A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在計提加計抵減額時如何處理?形成了負數怎么申報?
答:43號公告等文件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納稅人在申報時,應將調減的加計抵減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3列“本期調減額”中。按規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后,形成的可抵減額負數,應填寫在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中,通過表中公式運算,可抵減額負數計入當期“期末余額”欄中。
【問題15】適用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的企業,能否申請享受留抵退稅?
答:加計抵減額是根據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的,用于抵減應納稅額的額度,并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不會影響納稅人的留抵稅額。符合現行留抵退稅政策條件的納稅人,無論是否享受過加計抵減政策,均可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問題16】享受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發生留抵退稅或留抵稅額抵減欠稅(以下簡稱“留抵抵欠”)后,相應的進項稅額轉出是否需要調減加計抵減額?
答:43號公告等文件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納稅人的留抵稅額,是按規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不屬于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因此,適用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留抵退稅或留抵抵欠后作進項稅額轉出時,不需要調減加計抵減額。
【問題17】納稅人適用免稅政策、簡易計稅政策對應的進項稅額,應在申報加計抵減時的本期發生額中直接扣減,還是通過本期調減額方式調減?
答:43號公告等文件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納稅人適用免稅政策、簡易計稅政策對應的進項稅額,屬于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直接在進項稅額中扣減后再計提加計抵減額,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2列“本期發生額”。如相應進項稅額已抵扣,又通過進項稅額轉出欄次轉出,在抵扣時應按照抵扣的進項稅額計提加計抵減額,并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2列“本期發生額”;在進項稅額轉出時,通過“二、加計抵減情況”第3列“本期調減額”調減。
【問題18】43號公告等文件明確,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對于出口視同內銷征稅、出口應征稅、出口適用零稅率的貨物對應的進項稅額,能否計提加計抵減額?
答:43號公告等文件提到的出口貨物勞務,并未區分是否征稅,出口視同內銷征稅、出口應征稅、出口適用零稅率的貨物均為出口貨物,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問題19】43號公告等文件明確,加計抵減企業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某納稅人2023年11月底被工信部門納入先進制造業清單,12月申報時能否按照1—11月合計銷售額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還是必須逐月計算?
答: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采用清單制,每年清單發布均可能存在追溯執行的情況。納稅人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當期,將前期未計算的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當年1月至當期累計銷售額比例一并計算。后續納稅人按月申報享受加計抵減政策,應按當月銷售額比例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問題20】43號公告等文件明確加計抵減企業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上述公式中當期全部銷售額是否包含出口免稅銷售額、其他免稅銷售額、簡易計稅銷售額等?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中規定,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
【問題21】納稅人2023年適用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2024年由于不符合條件不再享受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2023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4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納稅人還需要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嗎?
答:納稅人由于不符合條件不再享受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不能繼續計提加計抵減額,但結余的加計抵減額仍可繼續抵減;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應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如結余的加計抵減額不足以調減,則需按規定補征相應稅款。
原標題:先進制造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