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 創新發展新型經營主體
張益國
(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副院長)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能源改革的相關部署,落實《能源法》關于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提高電網對可再生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的相關要求,國家能源局出臺《關于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業內普遍關注的新型經營主體的主體地位、注冊許可、調度運行、參與市場、計量結算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對于新型經營主體進一步蓬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科學界定新型經營主體范圍
《意見》將新型經營主體分為單一技術類和資源聚合類,其中,單一技術類除了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和儲能外,還包括可調節負荷;資源聚合類則包括虛擬電廠(含負荷聚合商)和智能微電網。關于新型經營主體的范圍界定統一了業內對新型經營主體概念的爭議,厘清了新型經營主體涵蓋的業態,將進一步規范新型經營主體的注冊和管理工作。《意見》僅從業態類型上界定新型經營主體,未對發、輸、變、配、用電環節做過多限制,體現了鼓勵發展、積極探索的理念。
二、在注冊和申領許可證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新型經營主體的蓬勃發展,可以顯著提升電力系統的靈活調節能力,提升新能源的就地消納水平。新型經營主體投資主體多元化,建設投產具有“短、平、快”的特點。在實踐中,往往面臨前期手續辦理周期長、并網手續繁瑣等情況。為鼓勵業態發展,《意見》明確新型經營主體可豁免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要求電網企業做好新型經營主體并網或平臺接入等服務。
三、提出服從統一調度、滿足安全運行等要求
電力安全保供是當前和未來較長一段時間的重要政治任務,新型經營主體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維護水平參差不齊,必須做好場站調度子站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建設等工作,由電網調度機構統一監控管理,在電網緊急情況下,按照緊急控制指令發揮頻率和電壓調節能力。為此,《意見》在鼓勵發展的同時明確了新型經營主體由電力調度機構統一指揮,具備可觀、可測、可調和可控的功能特性,同時要滿足信息網絡安全防護要求。
高比例新能源電力系統對靈活調節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要挖掘現有的發電側靈活調節能力,另一方面要依托新型經營主體全面激發用戶側的靈活調節能力,從源隨荷動向源網荷儲靈活互動轉變。《意見》支持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鼓勵虛擬電廠聚合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等資源,為電力系統提供靈活調節能力。為避免規模太小難以有效發揮調節作用,同時兼顧新型經營主體起步發展階段的現實情況,《意見》鼓勵調節容量5兆瓦以上的新型經營主體提供電能量和輔助服務,對于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適當降低調節容量要求。
四、鼓勵參與電力市場,公平承擔責任
截至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在時間尺度上覆蓋多年、年度、月度、月內的中長期交易及日前、日內的現貨交易;在交易標的上覆蓋電能量、綠色屬性、容量、輔助服務、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等交易品種;在交易空間上覆蓋國家、區域/省市的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交易體系。在推動新能源參與市場交易的大背景下,《意見》明確新型經營主體具備獨立市場地位,要求交易機構為新型經營主體設置注冊類別,不得設置注冊門檻,為新型經營主體規范參與電力市場提供了依據。《意見》還要求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和被聚合資源均應辦理注冊手續,可實現全面細致的管理,同時考慮到縮短辦理時間,鼓勵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集中辦理注冊手續。
當前,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市場的交易和價格機制仍未理順,在系統備用成本分攤、交叉補貼、輔助服務費用分攤、棄限電責任承擔等方面存在諸多爭議。《意見》提出完善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的電力市場交易機制,在中長期市場引入分時段標準化交易產品,加快實現分時段交易結算;在現貨市場推動新型經營主體以“報量報價”或“報量不報價”等靈活方式參與電力現貨市場,探索電力現貨市場出清節點向更低電壓等級延伸;在輔助服務市場適時引入備用、爬坡等輔助服務新品種。《意見》還進一步明確了新型經營主體享有平等經營主體地位,同時也公平承擔偏差結算和不平衡資金分攤等費用,應繳納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及各項基金附加,這些規定有利于消除對于平等參與市場的誤解誤讀,將促進新型經營主體有序健康發展。
五、明確計量結算管理,完善組織保障措施
在當前各地區電力市場建設完善階段,新型經營主體的計量結算機制還不夠明確、不夠規范,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新型經營主體響應價格信號的能力。考慮到新型經營主體多接入低電壓等級,采用覆蓋范圍更完善的電能量計量裝置來進行結算更為便捷,電力交易機構應主要依托電能量計量系統,出具新型主體的結算依據。同時,為規范結算工作,避免出現爭議和結算偏差,《意見》提出做好新型經營主體的計量結算工作,按照參與電能量和輔助服務交易類型,依據電能量計量裝置進行結算,并由電力交易機構出具新型經營主體結算依據,對于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仍然要求電網企業能夠清分結算到戶。
構建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特性的電力市場機制與配套政策體系,建立健全相關監管制度、技術要求和交易細則,是實現新型經營主體健康發展的必要保障。《意見》要求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分別從各自職責出發,不斷完善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市場機制、監督管理、技術要求以及交易細則等工作,持續規范新型經營主體電力市場交易行為,防止市場操縱。電網企業、市場運營機構等單位要做好技術支持系統建設。
《意見》的印發執行,必將進一步促進新型經營主體的規范有序發展,對于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充裕、經濟高效、供需協同、靈活智能的新型電力系統意義重大。未來,新型經營主體的市場規模仍將持續快速擴大,商業模式也將不斷豐富,《意見》為新型經營主體參與電力市場特別是現貨交易排除了障礙,具體實施過程中仍有可能出現一些新的困難和問題,期待市場參與方和電力同仁共同努力,進一步探索新模式新機制,共同推動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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