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制計量?JJF1001-1998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和法制計量組織在法制計量名詞中下的定義是:計量的一部分,即與法定計量機構所執行的工作有關的部分,涉及到對計量單位、測量方法、測量設備和測量實驗室的法定要求。如果從測量的性質來探討什么是法制計量,在早期的定義是:法制計量是存在利益沖突的領域中的計量。這是因為早期人類社會科技不發達,社會的主要經濟活動是自給自足為主的生產和一部分產品的交換。當時的法制計量,主要是商貿領域的計量。其特點是買賣雙方可能會因為測量不準而存在著利益沖突。這種類型的計量,目前仍然是法制計量中的重要部分。而且仍然是老百姓關心的主要部分。這部分的工作仍然在隨著生產的發展而發展。如在我國,隨著住房的商品化,房屋面積的測量就成為一個引起買賣雙方利益沖突的因素,它就成為了法制計量,而且是經典法制計量。同時,隨著我國的普及,通話時間的計量,也就是計費,就成為了法制計量,也是典型的法制計量。
這是早期有關法制計量的定義。隨著生產的發展,測量顯得越來越重要。測量結果的準確與否,直接影響到公眾的利益。但它不一定引起利益的沖突。因此,目前比較通行的法制計量的定義是:法制計量是對測量結果的可信性有專門要求的領域中的測量。這種領域除上述商貿中的計量外還包括:(1)醫療衛生領域中的計量,因為在這個領域中所用的計量儀器的測量結果,是醫生對病情診斷的依據之一,或者它直接影響的治療效果。(2)有關安全防護的計量,如各種壓力表、場強計、劑量計等。它的不準,會影響有關人員的身體健康,甚至會危及生命安全。此外,如*所用的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儀,雷達測速儀,其主要考慮也是安全防護。(3)環境檢測中有關的計量,如聲級計、有害氣體分析儀,煙塵、粉塵測量,水質污染監測等。這些測量結果的不準將直接影響公眾的利益。
同樣,由于環境污染的日趨嚴重,特別是CO2排放引起臭氧層的空洞擴大,直接威脅著人類的安全,各國迫切需要交流有關環境污染的信息,而且正在討論限制各國的CO2排放量。因此CO2排放量的測量也成為法制計量的范疇。
此外,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資源消耗日趨嚴重,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各國對資源的評估日益重視,因此,法制計量組織認為有關資源的測量也就成為法制計量的范疇。
除上述各領域外,測量單位量值的傳播,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量值傳遞或溯源,其測量結果的可信性也是需要有專門的要求。這在有些國家已納入法制計量的范圍。
總之,根據上述的法制計量的定義,傳統的法制計量的范圍包括:商貿結算,醫療衛生,環境檢測和安全防護領域的計量。近期還在討論的包括:資源評估中的測量。此外,在有些國家(包括我國),量值傳遞或量值溯源也是法制計量的管轄范圍。而所有這些方面的工作都涉及到法定計量單位。對其測量方法、測量設備都有法定要求。此外,為保證各種實驗室的檢測工作質量,也必須對其有法定要求并進行考核。而所有這些工作一般都由法定計量機構來執行。這就形成了本文開始所述的法制計量的定義。
上面談的是法制計量涉及的經濟領域。至于法制計量工作,正如法制計量組織在法制計量這一術語定義中所說明,它涉及到對法定計量單位,測量方法,測量設備和測量實驗室的檢定要求,歸納起來可分為三類:
(一)立法:在我國,計量法規有兩大類,即行政管理法規和技術法規:行政管理法規按其權限來說分為三個層次(1)法律,即《計量法》。它由我國的zui高立法機關,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家主席頒布。(2)計量法規,它包括*依據《計量法》制定的計量行政法規,如“計量法實施細則”以及省,直轄市人大或人大常委制定的地方性計量法規等。(3)計量規章,包括*計量行政部門制定的各種全國性單項計量管理辦法和主管部門制定的部門性計量管理辦法等。技術法規包括各種規程和規范,它們是處理各種計量技術問題和對計量器具進行監督管理的依據。
(二)對計量器具的控制:它包括計量器具設計制造過程的控制和使用中的控制,也就是對計量器具壽命過程的控制。當然這種壽命全過程的控制主要是針對法制計量器具,既包括進口的又包括國產的,對一般計量器具,在有的國家不進行控制。在我國,《計量法》規定也要對其制造的質量進行控制。
(三)測量結果的控制:這主要體現在定量包裝商品的控制;對商品的公正計量和對檢測實驗室的認證。
所有這些工作,及其相應的技術手段,綜合起來就是要為社會提供在計量術語第9.4條所說的計量保證。即:用于保證計量可靠和適當的測量準確度的全部法規,技術手段及必要的各種運作。這種保證體現在兩方面,即我國《計量法》中所說的:保障國家計量單位的統一和量值準確可靠。
一、法定[計量]單位
保障國家計量單位的統一是通過法定計量單位來實現的。法定計量單位的定義是:由國家法律承認、其具有法定地位的計量單位。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國家只允許使用法定計量單位。而非法定計量單位只能在特殊領域中使用。如英制單位,在我國只有在外貿需要時,并經過計量管理部門的許可才能使用。又如光年它只是天文領域中的常用單位。
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
1.單位制的基本單位;
2.單位制的輔助單位;
3.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
4.國家選定的非單位制單位;
5.由以上單位構成的組合形式的單位;
6.由詞頭和以上單位構成的十進倍數單位和分數單位。
二、計量器具的控制
在JJF1001-1998中計量器具控制的定義是:確定計量器具的性能,并簽發關于該法定地位的文件。這種控制可包括對該計量器具的下列運作中的一項、兩項或三項:型式批準、檢定和檢驗。法制計量器具性能的根本要求是準確、可靠。這種準確可靠的要求體現在:首先是使用可靠,它要求一個剛參加工作的售貨員就能很好地掌握一臺零售秤,同樣也要求一個對計量學知識知之不多的醫務工作者就能掌握一臺醫療儀器;其次是防欺騙性,即不能用計量器具行騙。
正如定義中指出的,這種計量器具控制通常包括:型式批準;檢定和檢驗。檢定包括檢定和后續檢定。檢驗是指使用中檢驗。這是由于對法制計量器具的要求而決定的。這種要求是在計量器具壽命的全過程中準確可靠。因此,對計量器具的控制是對該器具在其壽命的全過程中的控制。從其設計制造開始,在設計試制中就要進行型式批準;為了保證制造的每臺計量器具都與批準的型式一致,就要求對其進行檢定;為了保證使用中的器具滿足要求,要對其進行后續檢定和使用中檢驗。
當然,也不是所有計量器具的控制都包括這所有的方面,對某些計量器具可能只要型式批準和檢定,對有些簡單的計量器具,可能僅只要檢定。這應由國家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每種計量器具的具體情況決定。
(1)型式批準。在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中,型式批準的定義為:承認計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的決定。并對什么是型式做了解釋。即:計量器具的型式是指某一種計量器具,它的樣機及(或)它的技術文件(例如,圖紙、設計資料等)。也就是說樣機可代表一種計量器具的型式。當然樣機和資料一起也可代表一種計量器具的型式。在有些情況下,圖紙和資料也可用來代表型式。但其條件是負責型式評定的機構能夠依據這些圖紙和資料完成對這種器具的型式評價。
型式批準在我國是由計量行政部門負責的。制造廠要求取得某種計量器具的型式批準,應向計量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供要求的資料。計量行政部門在接到申請后要對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如果接受申請,則要委托相應的技術機構進行型式評價。型式評價是型式批準中一個重要的環節。過去也稱型式評定或定型鑒定。型式評價的定義是:為確定計量器具的型式可否予以批準,或是否應當簽發拒絕批準文件,而對該計量器具進行的一種檢查。型式評價的依據也是有關的計量法規,在我國也就是相應的國家計量規程。由于相應的國家計量規程中對計量器具的要求包括三方面:計量性能要求,技術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因此型式評價包括資料審查和樣機試驗兩方面,在進行樣機試驗時,既要求進行計量性能方面的檢測,也要進行可靠性試驗。
被委托的技術機構在完成型式評價后,應向委托的計量行政部門提出評價報告。計量行政部門根據評價報告,進行進一步審定,然后做出是否授予型式批準的決定。如果授予,則頒發型式批準證書,其內容包括申請者,制造者,有關負責批準的當局的信息,適用的法規等。如果不授予,則應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我國將型式批準分為兩類:一類是從全國范圍內看是*新型的計量器具。這時要向國家*申請型式批準。在獲得批準后,由國家*向全國公布,另一類是申請生產類似國內已有型式的計量器具。這時制造廠應向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申請進行樣機鑒定。而上規定,一種型式批準,只授予一個申請者,不同的申請或制造者,申請*相同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時,應按相互獨立的型式批準辦。因此,我國的樣機鑒定,仍是上所說的型式批準。
目前,法制計量組織(OIML)正在推行一種性的型式批準制度,這就是OIML計量器具證書制度。它是在自愿的基礎上對符合法制計量組織建議的計量器具,進行證書頒發、注冊和使用的一種制度。也就是由制造廠自愿向發證機構(在我國為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OIML中國秘書處)申請,經技術機構按OIML建議的程序進行試驗,如果該種器具符合OIML建議要求,則由發證機構向申請者頒發其內容由OIML規定的合格證書,然后由法制計量組織注冊后向*公布。當制造廠向某國出口這種計量器具時,可以利用OIML合格證書向進口國證明其儀器符合OIML建議要求,在獲得了互認協議的國家可以免除重復性型式評價。
OIML合格證書頒發的依據是OIML建議。JJF1001-1998中建議的定義是:法制計量組織兩種主要出版物之一,這類出版物是典型的法規,旨在提出某種必需具備的特性,并規定了檢查其合格與否的方法和設備。它是一種性計量規程。但考慮到各成員國的主權,它不能用強制性名詞規程,而稱建議。它是各國規程的*。其內容包括對該種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要求,技術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為了推行OIML證書制度,1990年后制、修訂的建議還包括對該種計量器具進行試驗時的試驗方法、試驗設備和試驗結果報告的格式。法制計量組織另一種主要的出版物是OIML文件,其內容大多涉及法制計量管理(它為各國改進其法制計量管理提供信息資料)。其目的是為了改進法制計量機構的工作。
(2)檢定
制造廠在獲得型式批準后,就可以申請成批生產該種計量器具。但為了查明制造的計量器具是否與所批準的型式*一致,也就是為了保證用于法制計量的每臺計量器具符合法制要求,法定計量機構還要對每臺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也就是計量名詞中的[按批準型式的]符合性檢查。
由于型式評價的依據也是有關的計量法規,因此檢定的依據也是有關的計量法規。
根據國家規程的規定,檢定可由計量器具的制造者,進口者或賣方提出,也可由使用者負責提出。檢定的時間可以是出廠前,銷售前,安裝時或投入使用前。其地點可以視情況在工廠、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或*的實驗室進行,而且可根據儀器的復雜情況分階段進行。
(3)后續檢定
后續檢定即計量器具檢定后的任何一種檢定,一般有三種情況:1.強制性周期檢定。這是考慮到計量器具的性能由于種種原因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為了保證質量,國家規程中規定經過一定的周期,要對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以確認計量器具是否繼續滿足法制要求。2.修理后的檢定。儀器修理后必須通過檢定,以確定其是否滿足法規要求。3.檢定周期有效期內,由于某種原因,如封印丟失,儀器出現故障等,而由用戶提出要求進行的檢定。
(4)使用中的檢驗
經過上述各種運作后,仍不能確保使用中的各種法制計量器具給出的測量結果都準確可靠。因為使用條件不一定能*儀器要求,可能引起儀器失準。而且某些使用者還可能有意利用儀器作弊。因此還需要對使用中的儀器進行監督檢驗或使用者自我檢驗。監督檢驗一般由法制計量機構的監督員進行。這種[計量器具的]檢驗的目的和內容如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中所說,是:為查明計量器具的檢定標記及證書是否有效、保護標記是否遭到損壞、檢定后計量器具是否遭到明顯的改動,以及誤差是否超出zui大允許誤差等內容,而不需對計量器具進行全面的檢定。
三、對測量結果的控制
對測量結果的控制有間接控制和直接控制兩種方式。直接控制的主要體現是對定量包裝商品的檢查。這是由計量監督員直接到市場對定量包裝商品進行抽樣檢驗。以驗證包裝商品的含量或其凈含量(如罐頭食品指去掉罐中所包含的液體以外的食品含量),是否滿足有關法規的要求。如不滿足要求則采取相應的懲處措施。
測量結果的間接控制主要包括: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考核*、實驗室認可(包括對產品質量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計量標準考核、對公正計量站的認可和對定量包裝商品的包裝者的認可。
四、計量控制
在JJF1001-1998中計量控制的定義是:根據國家法規由的機構提供計量保證的工作體系。計量控制通過計量器具控制、計量監督和計量評審予以實施。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計量管理。其主要的工作是計量器具控制(管理)。它是實現國家計量單位的統一和量值準確可靠的基礎。但為了實現有效的管理,必須進行必要的監督和評審。
五、計量監督
計量監督的定義是:為核查計量器具是否依照計量法律法規正確使用和誠實使用,而對計量器具制造、安裝、修理或使用進行控制的程序。這種監督也可擴展到對預包裝品上指示量正確性的控制。
從定義中可看出,監督的目的是為了核查計量器具是否依照計量法律法規正確使用和誠實使用。而監督的對象是從計量器具制造到其使用壽命終止的全過程的各個環節。
從法制計量組織zui近公布的文件草案“計量監督原則”指出計量監督有五個領域:法定計量單位使用;市場監督;質量監督;現場監督;對法制計量儀器的修理和安裝者的監督。這里的市場監督是要保證只有滿足了相應要求并貼有相應標簽的產品(法制計量儀器或預包裝商品)才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質量監督是要保證法制計量儀器制造廠和負責法制計量工作的機構充分執行其評審合格的質量體系。現場監督是要保證使用中的法制計量儀器都經過隨后檢定。
六、計量評審
在JJF1001-1998中計量評審的定義是:為了檢查和認證目的而進行的全部運作,例如,為了在法庭上對計量器具的狀態作證,或為了按有關法定要求來確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可以看出計量評審是法制計量工作中廣泛使用的一種手段,廣泛地用于計量器具控制,測量結果的控制等工作中。
七、法定計量機構
為了進行上述這些法制計量工作,必須有相應的組織結構和資源。其組織機構即法定計量機構。即定義中所說的負責在法制計量領域實施法律和法規的機構。它可以是政府機構,也可以是國家*的其它機構。按照我國《計量法》,我國的法定計量機構有如下的幾類:
1.*計量行政部門,即*。
2.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即各級*。
3.各級計量行政部門設立的計量技術機構,即各級計量(院)所。
4.各級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檢定機構在其*的工作范圍內也屬法定計量機構。
5.各級計量行政部門*的可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進行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技術機構,在其*的工作范圍內也屬法定計量機構。
其中計量行政機構負責相應法律法規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技術機構在各級行政機構的*下負責基、標準的建立,量值的傳遞和溯源。研究發展測試方法,負責儀器的檢定、校準和測試等,為法制計量的實施提供技術保障。
八、計量確認
JJF1001-1998中計量確認定義為:為了確保測量設備處于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狀態而需要的一組操作。
此定義引自標準ISO10012。在該標準中此定義還包括了以下附注:
注1.計量確認通常包括校準,必要時調整或修理,隨后的校準,與該設備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比較,以及所需要的封緘或標簽。
注2.直到證明測量設備適合預期使用要求,并有文件證明,才算完成了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
注3.預期用途的要求可能包括諸如測量范圍,分辨率,zui大允許誤差等方面的考慮。
注4.計量確認要求通常不同于產品質量要求,而且在產品質量要求中沒有規定。
從定義及附注可看出:計量確認首先是通過校準確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然后將這些性能和預期用途的要求進行比較,如滿足要求,就簽發確認文件。計量確認是隨認證提出的。由于有了計量確認,使工業企業中儀器的使用規范化,以保證檢測結果滿足產品質量的要求。我們可以將其與法制計量領域中的計量檢定做一比較。計量檢定也是將校準的結果與有關的法規要求比較,滿足要求,則為檢定合格。因此,計量檢定和計量確認構成了規范儀器使用的兩種方式。計量檢定是法制計量的要求,計量確認是工業計量的要求。
我國于1994年將ISO10012-1∶1992轉化為國標GB/T19022.1-1994并開展了完善計量檢測體系確認工作,以推行這項標準,促進企業計量工作。不過ISO10012正在修訂,已進展到標準草案(DIS)階段,估計到今年底或明年初,新的ISO10012標準將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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